(一)研究、指导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及旅游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工资制度改革。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区级公共文化设施。组织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的公共服务,综合管理全区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等方面活动,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与制作管理,策划、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区社会文化和图书事业,加强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管理,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外来务工人员文化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全区乡镇(街道)文化站的业务指导和考评。 (七)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八)管理、指导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电影发行放映、广播电视地面卫星接收和公共场所大型电视设施、新闻出版及印刷复制业等实施行业监管。协同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九)负责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协调广电新闻出版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业和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负责编制风景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的报批、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参与涉及旅游业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的审查、论证。 (十二)编制申报旅游发展资金的投资计划,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核和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十三)开发旅游客源市场,组织实施重大旅游宣传活动;指导重点旅游产品的开发。 (十四)贯彻落实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区域内的地上地下等各类文物。 (十五)负责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