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拟定全区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单位)、各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及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机构的设立初审;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四)负责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和全区“148”法律服务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区基层司法所;指导管理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大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六)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思想政治和业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组织法学理论研究。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律师、公证员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