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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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
网站地址:
地 址: 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600号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基层民政工作。

  (二)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协调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城乡(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主办全区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五)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六)查处非法民间组织。

  (七)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指导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八)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九)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负责区本级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农村退伍军人接受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监督、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义演、义卖等;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减灾、生产自救工作。

  (十四)主管全区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十五)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十六)负责大型水库、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值班电话: 85122830
传 真: 85122830
受理投诉部门: 局办公室
受理投诉电话: 85122830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工作;组织协调民政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制订民政工作年度计划;负责全局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区性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调研、信息、宣传、调查、档案、信访、文印、保密、保卫、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建设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公务接待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的考核、政审和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保险福利、职称考评聘任、技工等级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局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检查、考评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评比表彰工作。

    负责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民政事业费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区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控购物资和财务结报工作;负责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系统计划、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工作。

(二)社区建设科。负责拟定全区社区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参与新建社区的规划、设计和综合验收;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社区服务;调查研究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委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社会事务科。负责起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有关文件;负责本区社团、地方性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行为,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办理市区公民收养子女的登记和绍兴市福利院送养弃婴、孤儿的收养登记。

主办全区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等工作;负责行政边界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工作。

(四)社会保障科。负责优待抚恤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贯彻实施优抚法规、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双拥工作;核查、上报灾情,组织慰问灾民;负责救灾款物的申请、接收、管理、分配并检查监督使用情况;主管全区社会救济工作,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及特殊对象的救济和补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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