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基层民政工作。 (二)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协调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城乡(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主办全区村(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变更等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五)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六)查处非法民间组织。 (七)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工作;指导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八)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九)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负责区本级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农村退伍军人接受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承担区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接收、监督、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义演、义卖等;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减灾、生产自救工作。 (十四)主管全区社会救济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十五)组织管理和指导扶贫济困、社会捐赠等社会互助活动及对口帮扶工作。 (十六)负责大型水库、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和扶持开发工作;负责处理移民遗留问题。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