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浙江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的资金等;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坚持“加强监管、注重预防、揭示问题、促进整改、规范管理、提高绩效”的总体思路,认真履行投资审计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系统化监管,扩大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覆盖面,不断深化审计内容,创新审计方法,提高审计能力,加强审计整改,规范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目标:通过审计监督,促进科学发展、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促使参建投资各方各自履行好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和市场管理,提高投资绩效。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预算执行审计、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审计监督方式
第六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计划要充分考虑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本区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合理安排预算执行审计、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
第七条区审计局应加强与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国资办、区公管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便安排审计计划。
第八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预算执行审计为主,一般在项目实施进度达到70%以上,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时实施。
第九条 决算审计应在建设单位已编制竣工决算报表的基础上实施。
第十条 区审计局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第三章审计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应从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概算审批等前期审批程序入手,审查其是否符合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求。
(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关注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宏观政策及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如招投标制度、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项目整体规划要求等。
(三)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对照项目设计、概算及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等文件,重点审查投资控制的相关措施、项目投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通过对项目内控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投资目标实施情况等审计,评价项目总体管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重点关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审查主要原材料质量是否合格、项目实施是否层层转包、隐蔽工程及重要环节是否按施工图实施、监理履职是否到位等内容。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重点关注招投标制度执行情况,采购设备质量情况,甲供材料管理情况。
(七)投资绩效情况及其他。关注项目建成和使用是否符合当初建设目标,使用后是否存在闲置、浪费、效果不佳等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重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执行审计要求,对项目建设及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对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或抽审。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关注项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四)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关注未完工工程实施及资金安排使用。
(五)竣工决算情况。在竣工决算编制的基础上,对其成本归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六)投资绩效评估。依据一定的评价指标,或根据审计人员专业判断,从项目效益、效果等方面作出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调查的重点:
(一)投资决策及政策执行。关注政府投资的结构、投入方向,对重大突发事件投资项目、重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
(二)投资成本控制。从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投融资体制、建设管理成本等多方面入手,从资金使用及流向上关注投资成本控制。
(三)建设管理模式。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模式,如:指挥部建设模式、代建制模式、项目承包管理模式等,对其政策制定及实施绩效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四)工程质量管理。通过对质量管理情况的审计调查,揭露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工程招投标制度。通过审计调查揭露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及对工程质量等的影响,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法规。
(六)建成后使用绩效。可围绕重点投资行业或项目,围绕投资决策、结构布局、投资控制、使用效果、可持续性影响等方面,结合项目审计对行业政策及实施效果作出绩效评价。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决策、实施、决算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复。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必须依法认真履行审计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监督职责,加大审计力度,按规定程序独立实施审计和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入围中介机构库。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审计的方式组织实施。对区级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镇街和部门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工作,由区财政局在入围中介机构中抽签组织实施;对其余的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审计工作,由各建设单位在上述入围中介机构库中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由区财政局抽签组织实施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建设单位在审计结束后30天内报区审计局备案;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在审计结束后30天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入围中介机构库的监督管理,出台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区发改局等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批复项目立项时,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区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区审计局应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单位财政收支等审计项目,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完成的价款结算审计项目备案,对未按时备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区审计局年度部门预算,区财政应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区审计局应当按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依法逐步推进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区审计局及投资审计中心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的,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失责、渎职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区政府发布的《越城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越政发〔2007〕29号)和2014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越政办发〔2014〕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