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越 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越政复决字〔2016〕14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330602190342653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故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